三养素食

弘一法师: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(戒体章名相别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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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体章名相别考

(匆促写录、未及详考、或有讹误、俟后改正。又分类编辑、亦多未妥。俟后整理重辑。第二次草稿。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录竟苟装、时居蓬峰掩室习律、年六十。弘一)

诸法五位

一小乘俱舍宗 ┌一色法 有物质之形者、又以物质为因而生者。

佛家建立诸法┌立七十五法 ┐ │二心法 了识事物者。 亦名心王。

有三门───┼二小乘成实宗 ├总以之收┼三心所法 随附于心法而起者。 是为心法所有之法、故名心所法。

│立八十四法 │束于五位│四不相应法 不附随于心法者。

└三大乘法相宗 ┘ └五无为法 常住、而不自因缘生者。

立百法

◎ 小乘成实宗八十四法。无一一记载之明文。今略。

◎ 小乘俱舍宗、为物心两实之宗。 ◎大乘法相宗、为唯心无心无物之宗。

故其次第为色、心、心所、不相应、无为。 故其次第为心、心所、色、不相应、无为。

于此中摄七十五法。┬色法十一┐ 于此中收百法。┬心法八┐

├心法一│ ├心所法五十一│

├心所法四十六├七十五法 ├色法十一├百法

├不相应法十四│ ├不相应法二十四│

└无为法三┘ └无为法六┘

┌色法 有质碍、而无知觉(缘虑)之用。 ┐

│ ├在于诸法、谓之色心。在于有情、谓之

└心王(心法) 无质碍、而有知觉之用。或为缘起诸法之根本。┘身心、身即色也。

┌心王(心法) 为心之主作用。 总了别所对之境。

└心所 为心之伴作用。 为心王之所有、而起贪嗔等之别作用也。 旧译曰心数。

┌一所依平等 谓心王依眼根、则心所亦依眼根也。

┌心王(心法)┐ 同时而起之一聚心 ├二所缘平等 谓心王缘青境、则心所亦缘青境也。

│ ├皆名相 心心所、有五平等 ┼三行相平等 谓心王了解青色、则心所亦了解青色也。

└心所法 ┘应法 之义、故名相应法。├四时平等 谓心王此时起、则心所亦此时起也。

└五事平等 谓心王其体为一个、则心所之体亦各为一个也。

三有为法

此三孔孟学会、皆有因缘之作为、故名有为法。

┌色法┬小乘俱舍┬五根───┐

│ │ ├五境 ├共十一法

│ │ └无表色──┘

│ ├大乘法相┬五根───┐五境

│ │ ├五境 ├共十一法

│ │ └法处所摄色┘

├心法┬小乘俱舍┬心法(心王)一┐

│ │ └心所法四十六┴共四十七

│ └大乘法相┬心法(心王)八┐

│ └心所法五十一┴共五十九

└非色非心法┬小乘俱舍───不相应法十四

└大乘法相──不相应法二十四

七十五法

小乘俱舍宗、立一切法为七十五、摄耿五类。

◎ 第一、色法十一。┬一五根。┬眼根┐

│ ├耳根│

│ ├鼻根├此五法能发识取境┐

│ ├舌根│、故名根。 │

│ └身根┘ ├五根五境。有质碍之用、故名色。

├二五境。┬色境┐ │

│ ├声境│ │

│ ├香境├此五法能为五根所┘

│ ├味境│对之境、故名境。

│ └触境┘

└三无表色。依身口发动之善恶二业、生于身内之 ─ 无表色、自体无质碍之用。以存于

一种无形色法、感苦乐果之业因也。 质碍之四大为因而生、故亦名色。

◎ 第二心法一。于根境相对之时、依根而生、能准备金知境界之总作用也。 是从于所依之根故。虽为六识、而其心体是一、此心法必领有他之心所法、犹如国王之于臣民、故亦名曰心王。

◎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。 ┬ 一、遍大地法。───┬受 领纳苦乐舍三境之作用也。

此四十六法、皆为心王│此十法、随逐善不善 ├想 想像事物之作用也。

所领有、而与心王皆为│ 无记之一切心王而起 ├思 造作身口意三业之作用也。

对于境界之别作用、故│ 、故名遍大地法。略 ├触 触对境界之作用也。

云心所有法、常略称心│ 称曰大地法。 ├欲 希求之作用也。

所法。 │ ├慧 简择之作用也。

│ ├念 记忆之作用也。

│ ├作意 警觉他心心所之作用也。

│ ├胜解 印决事理之作用也。

│ └三摩地 译为定。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。

├ 二、大善地法。───┬信 使心心所澄净之作用也。

│此十法、与一切善心 ├不放逸 于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。

│ 相应而起、故名大善 ├轻安 使身心轻妙安稳之作用也。

│ 地法。 ├行舍 使身心舍离执著诸法之念、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

│ │ 、是行蕴所摄之舍。故拣别于彼受蕴所摄之舍受

│ │ 、而谓之行舍。

│ ├惭 于所造之罪、自耻之作用也。(于过自厌)

│ ├愧 于所造之罪、他耻之作用也。(于过羞他)

│ ├无贪 于顺境无贪著之作用也。

│ ├无嗔 于逆境不嗔恚之作用也。

│ ├不害 不损害他之作用也。

│ └勤 于修善法、使心勇悍之作用也。

├ 三、大烦恼地法。──┬无明 愚痴为性、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。

│此六法、常与恶心及 ├放逸 反于上之不放逸、于善法放逸之作用也。

│ 有覆无记心相应、故 ├懈怠 反于上之勤、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。

│ 名大烦恼地法。 ├不信 反于上之信、使心不澄净之作用也。

│ ├惛沉 使心惛重之作用也。

│ └掉举 使心轻浮之作用也。

├ 四、大不善地法。──┬无惭 反于上之惭、不自耻之作用也。

│ 此二法、与一切不 └无愧 反于上之愧、不他耻之作用也。

│ 善心相应、故名大

│ 不善地法。

├ 五、小烦恼地法。──┬忿 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。

│ 此十法、名小烦恼 ├覆 隐藏己罪之作用也。

│ 地法者、有三义。 ├悭 使于财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。

│ 一、虽与恶心及有 ├嫉 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。

│ 覆无记心相应而起 ├恼 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之作用也。

│ 、而唯为修道所断 ├害 反于上之不害、而行打骂他人等之作用也。

│ 、不通侪见道所断 ├恨 于忿境、结怨不舍之作用也。

│ 。二者、但与意识 ├谄 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。

│ 之无明相应、不通 ├诳 欺他之作用也。

│ 于他识。三者、此 └憍 染著于自法、使心贡高之作用也。

│ 十法现行各别、而

│ 必非十法俱起。

└ 六、不定地法。───┬寻 寻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。

此八法、不入前之 ├伺 伺察事理之细性作用也。

五地、为特殊之法 ├睡眠 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。

。故名不定地法。 ├恶作 思念恶作之事、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。

├贪 反于上之无贪、而贪爱顺境之作用也。

├嗔 反于上之无嗔、而嗔恚逆境之作用也。

├慢 对于他人、使心高举之作用也。

└疑 于谛理、使犹豫之作用也。

◎ 第四、心不相应行法十四。──┬得 使诸法获得于身之实法也。

此十四法、为非色非心之法 ├非得 使诸法离身之实法也。

、而非与心相应之法、故名 ├同分 如人趣者、使人趣之果报同一等。各随其趣其地、而使得同一果

心不相应行法。所以名行者 │ 报之实法也。

、有为法之总名。又此十四 ├无想果 于无想天中、使心心所都灭之实法也。此是一种外道所执之涅槃。

法、为五蕴中行蕴所摄、故 ├无想定 欲得外道之无想果、所修得之无心定也。

名行也。 ├灭尽定 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、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也。

├命根 维持寿之实法也。

├生 使法生之实法也。

├住 使法住之实法也。

├异 使法衰异之实法也。

├灭 使法坏灭之实法也。

├名身 色声等之名也。

├句身 诸法无常等之章句也。

└文身 名与句所依之文字也。

◎ 第五、无为法三。─┬择灭无为 依正智简择力而得之寂灭法、即涅槃也。 此法能使烦恼寂灭、故名灭。

此三法、无生住 ├非择灭无为 非依择力、但依缺生缘而现之寂灭法也。 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、故名灭。

异灭四相之作为 └虚空无为 无碍为性、得通行于一切之碍法中也。

、故名无为法。

七十五法──┬有为法──┬色法十一

│ ├心法一

│ ├心所有法四十六

│ └心不相应行法十四

└无为法三

三科

◎ 五蕴┬色──色 有一

├受 ┐

├想 │

├行 ├心 有四

└识 ┘

◎ 十二处┬六根┬眼根(眼处)

│ ├耳根(耳处)

│ ├鼻根(鼻处)

│ ├舌根(舌处)

│ ├身根(身处)

│ └意根(意处)┐

└六境┬色境(色处)│

├声境(声处)│

├香境(香处)│

├味境(味处)│

├触境(触处)│

└法境(法处)┴心 有二

◎ 十八界┬六根┬眼根(眼界)

│ ├耳根(耳界)

│ ├鼻根(鼻界)

│ ├舌根(舌界)

│ ├身根(身界)

│ └意根(意界) ┐

├六境┬色境(色界) │

│ ├声境(声界) │

│ ├香境(香界) │

│ ├味境(味界) │

│ ├触境(触界) │

│ └法境(法界) ┤

└六境┬眼识(眼识界)│

├耳识(耳识界)│

├鼻识(鼻识界)│

├舌识(舌识界)│

├身识(身识界)│

└意识(意识界)┴心 有八

┌五蕴 蕴者、积集之义、旧译曰阴、荫覆之义。为迷于心偏重者、合色而为一、开心而为四。

├十二处 处者、根与境为生心心所作用之处。旧译曰入、根与境相涉入也。为迷于色偏重者、合心而为二

│ 、开色而为十。

└十八界 界者、差别之义。为色心共迷者、开色而为十、开心而为八。

┌根 有取境之作用者、谓之根。

△├境 为根所对所缘者、谓之境。 亦名曰尘、染污义也。

└识 能缘者、谓之识。

┌扶尘根 扶、又作浮。五根之外形、眼可见者。 是为扶助胜义根之五麝、故谓之扶尘根。

△根┤

└胜义根又名正根。乃眼等五根之实体也。 依之而有发识取境之作用。为四大种所成之净色。

┌据小乘、则以前念之意识为意根。

△意根┤

└据大乘法相、则以第七末那识为意根。

┌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、皆谓六识体别。

△六识┤

└小乘成实、则谓六识体一、谓众生唯有一识、以一识依于六根而缘六境。

五蕴

蕴者积集之义、谓色心之法、大小前后等积集而成自体也。旧译曰阴、荫覆之义。

┌ 一色蕴 总该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质。

├ 二受蕴 对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。

├ 三想蕴 对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

├ 四行蕴 其他对境关于嗔贪等善恶一切之心之作用也。

└ 五识蕴 对境而了别识知事物之心之本体也。

△┌色-色

└心┬受┐

├想┼此三者、心性上各为一种特别之作用。故名之曰心所有法。(略云心所)即心王所有之法。

├行┘

└识──此一者、为心之自性、故名之心王。

色蕴

◎ 俱舍十一色┬能造以四大、为能造作一切色法┬地大┐

│ ├水大│

│ ├火大├实色其体、为触境所摄。

│ └风大┘

└所造依四大、而造五根五境无表─┬眼根┐

色之十一。 ├耳根│

├鼻根│

├舌根│

├身根│

├色境├─实色

├声境│

├香境│

├味境│

├触境│

└无表色─假色

◎ 成实十四色┬能造以色等四境、为能造作一切色法。┬色境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│ ├香境 │

│ ├味境 ├实色

│ └触境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└所造色等四境和合、方成四大。依此四─┬地大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大、而成声境及五根。 ├水大 │

├火大 ├假色

├风大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├声境四大相触为声┐

├眼根 │

├耳根 │

├鼻根 ├假色

├舌根 │

└身根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◎ 法处所摄色总括诸法为─┬一极略色 分析色声香味触、眼耳鼻舌身等、有质之实色、而令至极微者。

十二处。摄 ├二极回色 分析虚空青黄等、无质之显色、而令至极少者。达见为难、故名极回色。

属于法处、 ├三受所引色 即无表色也。是为依受戒、而引发于身中之色、故名受所引色。

而为意处之 ├四遍计所起色 遍计一切法之意识前所显现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。如空华水月等

所对者、有 │ 、皆为此所摄。

└五定所生自在色 禅定所变之色声香味等境也。以胜定力之故

、于一切之色变现自在、故名定所生自在色。

色义

┌变坏义 转变破坏也。变者、有形之物、异有相也。坏者、对于外物不行抵抗、而忽变形体也。

├变碍义 变坏质碍也。

├质碍义 有形质而互为障碍也。是从五┐

│ 根五境等之极微而成。 ├色尘有此两义。故诸色法中、独取五境中之

└示现义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色麝而名为色、以色之义胜故也。

┌内色 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。是属于内身、故名内色。

◎ 色有二种┤

└外色 色声香味触之五境也。是属于外境、故名外色。

┌显色 青黄赤白之四种也。 此约小乘俱舍论说。

◎ 色有二种┤

└形色 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之八种也。 若大乘法相、于此外加表色。如行住坐卧取舍屈伸

等、显然可表示于人者、名为表色。

┌可见有对色 对者、对碍之义。

│ 色法之自性、具对碍之自性、而眼可见者。青黄等之色尘是也。

◎ 色有三种┼不可见有对色 具对碍之自性、而不可眼见者。声等之四尘、眼等之五根是也。

│ 无对碍之自性、亦不可眼见者、无表色是也。

└不可见无对色 无对碍之自性而摄于色者、以其为有对碍之四大所生之法故也。

行蕴

造作于有为法之因缘、迁流于三、谓之行。故行蕴有造作迁流二义。若约此义、余四蕴亦应名行。但余蕴虽应名行、以五蕴中、除色受想识四者、其他之有为法、通名行蕴。如下表记。

七十五法┬有为法┬色法十一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色

│ ├心法一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识

│ ├心所有法四十六┬遍大地法十┬受──────受

│ │ │ ├想──────想

│ │ │ └思等─┐

│ │ ├大善地法十 │

│ │ ├在烦恼地法六 │

│ │ ├大不善地法二 ├行共有五十八法

│ │ ├小烦恼地法十 │

│ │ └不定地法八 │

│ └心不相应行法十四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└无为法三

识蕴

┌俱舍成实、以为眼等之六识心王。┐

└唯识、以为八识心王。─────┴此等心王、有种种差别、集于一所、而为识蕴。

心意识

┌俱舍宗、以之为一体之异名。 论云、集起故名心、思量故名意、了别故名识。(中略)心意识三名、

│ 所诠虽有异、而体是一如。

└法相宗有通别二门┬通门。 许三名互通。

└别门。 其实体各别。┬第八名心、集诸法种、起诸法故。

├第七名意、缘藏识等、恒审思量为我等故。

└余六名识、于六别境、粗动间断了别转故。

△楞伽三种识┬真识 如来藏也、又自性清净心也。离生灭相之真如也。

│ 起信论名之为心、亦名如来藏。即是摄论宗所立之第九识。唯识不立此识。

├现识 又名藏识。真心与无明和合而生染净法之识体也。

│ 起信论谓为阿梨耶识之业转现三细。唯识论所谓阿赖耶识、但彼论不立真妄和合之义。

└分别事识 亦名转识。缘现识而生之眼等六识也。起信名同。

业为造作之义。身口意善恶无记之所作也。其善性恶性。必感苦乐之果、故谓之业因。过去谓为宿业、现在者谓为现业。

┌如身之取舍屈伸等造作、名为身业。

即业之自体也。┌ 一、直指身或语之造作为业───┴如音声之屈曲造作、名为语业。

△业体有二种───┤ ┌动作身之思、为身业。

业体、又云业 └二、以思心所之造作为业────┼动起语之思、为语业。

性。正招苦乐异 └作动意之思、为意业。

熟之异熟因也。

小乘俱舍、以第一种为实业。为正感果之异熟因。大乘法相、以第一种为假业。以第二种正发动身语之现行思心所、为招当果之实业。

┌为业 业为身语之二业、自体是业。

┌身语二业之杀等七支┴为业之道 业之道为思心所游履之处。

┌小乘俱舍┴意业之贪等三支───唯为业之道 以彼非自体是业、唯为思心所游履之处故也。

△十业道┤

└大乘法相─十支────────皆为业又为业之道 意业亦自体是业故也。

┌小乘俱舍─立身语二业为实业体

│ ┌假法 为取舍屈伸等身形之表色、摄于色处之中。此是无记法

◎ 三业┤ ┌身┤ 、故不立此为业体。

│ │ └实法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└大乘法相─三业分假实┼语┬假法 为音声之屈曲、摄于声处。 │

│ │ 此是无记法、故不立此为业体。 │

│ └实法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└意─实法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└身语意三业之实法、 ┌ 一审虑思将发身语、而先┐

为意识相应之思心所。│ 审虑之思也。 ├取此为意业之体。

思有三种──────┼ 二决定思起决定之心、而┘

│ 将欲作(发动)之思也。

└ 三动发胜思正发身语、而─取此为身语二业之体。

动作善恶事之思也。

△思 心所法名、以使心造作之作用而名。

俱舍云、思谓能令心有造作。唯识云、思谓令心造作为性、于善品乌干达役心为业。

作戒无作戒

┌作戒 受戒时、如法动作身口意三业。 可见闻之业体。

│ 新译曰表戒。受戒时、受者造作身口、而表示受戒之相于外、谓之表戒。

└无作戒 依作戒之缘、而生于身中不可见闻之业体。

此业体初发之缘、虽由于身口意动作。(即作戒)而一量生了、则不假身口意之造作、恒常相续、

故称无作戒体。无作戒为能防之体、二百五十戒等为所防之境。

新译曰无表戒。依表戒之缘、身内生一种有防非止恶功能之实物。 以此于外相无表示故、名曰无表戒。

表戒者、受戒时竣、亦即断绝。无表戒者、永于身内相续、以护身口之恶也。

┌约戒 作戒、无作戒。作者、身口造作之义、成实论等。

│ 身口教、无教。教者、教示人身口作业之义。萨婆多论。

△│ 表戒、无表戒。表者、身口表示之义。俱舍论等。

├约业 作业、无作业。 表业、无表业。

└约色 作色、无作色。 表色、无表色。

戒体义

◎ 约三业┌小乘俱舍─局于身语二业有表业无表业 不立意表业无表业

└大乘法相─三业皆有表业无表业┐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├表业─┬身表业 他可见之动作、取舍伸屈等是也。

│ ├语表业 他可闻之言语、名句文是也。

│ └意表业 起贪嗔等之念是也。 意业虽不表示于他人、然犹于心内自表示、故名为表业。

└无表业┬身无表业 与身表业、共于身中、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。

├语无表业 与语表业、共于身中、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。

└意无表业 与意表业、共于身中、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。

◎ 约表色无表色义┌小乘俱舍─谓表业无表业、皆为四大所生实之色性、谓之表色无表色。

└大乘法相┬表业、以现行之思之心所为体。 ┬其实业性虽为心法。而现行之思。发起色

└无表业、以思之心所之种子为体。┘法之身表业语表业。有防色法之身表语表

过非之用。故且就所发所防之色。而假名

为表色无表色。于现行之思心所上、假立

表色之。于思心所之种子上、假立无表色

之名。

┌小乘俱舍─业体即色法 立思之心所造作之身表业语表业、为善性恶性无记性之实法。 故直以所发

◎ 约色心│ 之身语二业为业体。以其中善恶之业体、为感苦乐之果。是以业体即色法也。

└大乘法相─业体正属心法┬身语二业非业体┬身表业、为色处中之表色。 ┐

│ │(色处、有显色形色表色之三。├此二共是无记法、

│ │取舍屈伸等、谓之表色。) │而不能招当果。

│ └语表业、属于声处之声屈曲。─┘故不立为业体。

└思心所为业体 论其业体、定为能发之思心所。但就所发所防之

色、而假付以色之名。盖业体正为心法也。

┌色法─小乘俱舍所立 受戒之时、身口二业有发显之表色、其表色为依四大而生之一种色法。

│ 依此而有防非止恶之功能、名为无表色、又名无作色。是为四大所生、故

│ 为色法、而摄于色蕴之中。

△戒体通大小├心法─大乘法相所立 受戒之时、有发动于思之心所。 依此之种子相续、而有防非止恶之功能

乘有三种 │ 、假名为无表色。是为依于受戒时之表色作用而起者、故附以色之名、然

│ 实为心法也。

└非色非心法─经成实所立 是为成实宗之无作戒体。无形质故非色、无缘虑故非心。

无表色

┌小乘俱舍 受戒时、以强盛之身口表业为缘、满身四大制造之一种色体也。此色体有防非止功

│ 能、恒防止身口之过非、故以之为戒体。 其物体外相不显、故名无表。又为由身

│ 内之地水火风四大而生者、故名为色。 是非如他色有物质、有障碍。然由四大之

◎ 三宗无表色┤ 色法而生、故摄于色法之中。

├大乘法相 受戒时以第六识之思心所之隆盛势力、于第八识熏其种子。此思心所之种子、有防

│ 非止恶之功能、故以之为戒体。 此戒体于外相无表示、故名无表。假名为色。正

│ 摄于心法也。

└小乘成实 此宗之义、非色非心也。无质碍之性用故非色、无缘虑之性用故非心。

◎ 三种无表色┬律仪无表色 依受善戒之表业而发、或以禅定共发、或与┐

│ 无漏智共生、有防非止恶之功能者。──┴───极善

├不律仪无表色 为正作杀生等恶戒之表业、─┐

│ 有防善止善之势用者。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极恶

└非律仪非不律仪无表色 非依善戒或恶戒、乃依其他之善恶┐

表业而生者。此中摄善与恶二种。┴中善中恶

下善下恶 唯有善恶之表业

、而不生无表色。

△表无表色┌表色一功能 表色、即表业之善性恶性。 唯有成业道、为感未来异熟因之一功能。

之功能──┤ ┌一、成业道

└无表色二功能 无表色、即无表┴二、别有防非止恶之功能。 此功能自未舍戒以来、其功能念

念倍增。 若舍戒时、失其念念

倍增之防非止恶功能、而不失感

异熟业道之功能也。

成实四假

┌因生假 一切有为法、由因而生、皆为无性。 如六因四缘生诸法。

├缘成假 如揽五蕴成人。

├相待假 如长短等相待而立。

└相续假 如一念色声不成身语业、相续色声方成身语业。

成实论

成实者、成立修多罗中实义也。

观我法俱空、故超越于萨婆多宗之我空法有观。但不知空即不空、故称之为偏宛观。

成安南宗、为印度小乘中最后所立之宗。即小乘中之空宗、酷似大乘。

南山三教三观

◎ 三教─┬性空教 分析小乘教诸法之性分、唯观其自性之空无。尚许因缘生之假相者。

├相空教 观大乘浅教诸法之自性、为本末如幻即空。 不许其假相者。

└唯识圆教 见大乘深教万法唯识之圆理者。阿含经所说小乘之观法也。

◎ 三观─┬性空观 观诸法为因缘生、性空无我也。许因缘生之相为实有、而观性之空无、故名性空观。

├相空观 观诸法之相为空也。若许因缘生之相为实有、犹是妄见。此更进而空无诸法之相、故

│ 名相空观。

└唯识观 华严经等所说、大乘至极之观法也。观万法皆自识所变。故万法惟为心识之影像、所

归唯一心识。

戒之四科

┌戒法 如来所制之法。

├戒体 由于授受之作法 面领纳戒法于心胸、生防非止恶之功能者。

├戒行 随顺其戒体、而如法动作三业也。

└戒相 其行之差别、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也。

日中考

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

比丘戒中有非时食戒。八关斋戒中亦有之。日中以后即不可食。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时、名曰时非时。若食亦得轻罪。故知进食必在日中以前也。

日中之时、俗称曰正午。常人每用日晷仪置于日光之下、俟日晷仪标影恰至正午。即谓是为日中之时。因即校正钟表以此时为十二点钟也。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对、则发见可怀疑者二事。一者虽自置极精良正确之钟表。常尽与日晷仪核对。其正午之时每与日晷仪参差少许、不能符合。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如上海江海关大自钟等、其正午之时亦每见其或迟或早茫无一定也。今说明其理如下。

依近代天文学者言。普通纪日之法皆用太阳。而地球轨道原非平圆。故日之视行有盈缩。而太阳日之长 短亦因是骖差不齐。泰西历家以其不便于用。爰假设一太阳。即用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。就平午太阳。平太阳中天时谓之平午。校对钟表者即以此时为十二点钟。若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。就平午与视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约言之。每年之中、唯有四天、平午与视午大致相合。余均有差。相差最多者、平午比视午或早十五分、或迟十六分。其每日相差之详细分秒、皆载在吾国教育部中央观象台所颁发之历书中。

若能了解以上之义。于昔所怀疑者自能袪释。因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、决不许其参差。而真太阳日之长短则参差不齐。故不能以真太阳之视午而校正钟表恒定为十二点钟也。其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皆据平午、以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了然。

吾人持非时食戒者、当依真太阳之视午、而定日中食时之标准。决不可误据平午而过时也。至于如何校正钟表可各任自意。或依平午者、宜购求教育部历书核对、即或知每日视午之时。若如是者、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钟表、则可不必常常校正拨动。否则仍依旧法以日晷保护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钟表、恒定是为十二点钟。此亦无妨。但须常常核对日晷仪、常常拨动钟表时针。因如前所说真太阳日之长短参差不齐。未能如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也。又近代天文学者以种种之理由而斥日晷仪所测得者未能十分正确。此说固是。但其舛甚微无足计也。

周尺考

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。今考周尺一尺二寸当唐尺一尺。事钞谓唐朝用尺、五种不同。必以姬周尺秤以定。官市衡量、无事不平。资持记释云、五种者、旧云南吴尺、短周二寸。姬周尺十寸为定。唐尺、加周二寸、尺二为尺。山东尺、加唐二寸、尺四为尺。潞州罗柯尺。加山东二寸、尺六为尺。国家不禁、致此多别。至于公用、还准周尺。参看资持记第十册第十九卷二十一页及下附古今尺略图并周尺别形。

(略)

受十善戒法 南山三大部中不载。唯丙山晚年所撰释门归苟仪中、略明。

归苟仪云受十善法者、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。此之十业、戒善之宗。 今多依相、罕有受者。今谓不然。先须愿祈不造众恶、依愿起行、有可承准。若不预作、辄然起善、内无轨辖、后遇罪缘、便造不止。由先无愿、故造众恶。大圣知机、故令受善。

又云。次明受法。有师从受、无师自誓。如上三归已、口自发言、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、不起杀心。如后九善例此、而不复繁文。

案受十善戒者、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。今未及检寻、且依归苟仪文酌定受法如下。其示相文、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。可暂承用。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、再为改订可耳。

我某甲。归依佛、归依法、归依僧、尽形寿、受持十善戒法。三说

我某甲归依佛竟、归依法竟、归依僧竟、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。三结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救护生命、不杀生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给施资财、不偷盗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遵修梵行、不淫欲。 若在家人、改为不邪淫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和合彼此、不两舌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善言安慰、不恶口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作利益语、不绮语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常怀舍心、不悭贪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恒生慈愍、不嗔恚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正信因果、不邪见。

已上各一说

回向。 如常可知。

南山律谓、意三者、大乘初念即犯、成宗次念乃犯。次念者、所谓重缘思觉、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。今初心受持者、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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